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子平,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克江,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发于,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李子平申请王克江、王发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克江、王发于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