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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紫若、郑魏伟与申红雷、申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张紫若,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魏伟,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红雷,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国超,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25号
申请执行人张紫若,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郑魏伟,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红雷,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国超,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紫若、郑魏伟申请执行申红雷、申国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紫若、郑魏伟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魏志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