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73号 申请执行人郑小花,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贾自校,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郑小花申请执行贾自校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小花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王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