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87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区兆基路。 被执行人孔祥参,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文喜,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祥参、高文喜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孔祥参、高文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高文喜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的帐号62299111940150543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