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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与高文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87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区兆基路。 被执行人孔祥参,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文喜,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87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镁鸿光不锈钢有限公司,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区兆基路。

被执行人孔祥参,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文喜,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孔祥参、高文喜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孔祥参、高文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高文喜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分社的帐号622991119401505433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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