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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8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8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6月24日被泌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8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8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6月24日被泌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袁华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泌阳县人民医院,将一辆黑色广本GBMCO摩托车盗走,而后以12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100元。
2、2006年麦收后一天,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社旗县人张某某提供盗窃社旗县居民王某某的一辆劲隆JL110-4摩托车,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的乔某某。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293元。
3、200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社旗县人张某某提供盗窃的一辆黑色金城100-H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泌阳县邱某某。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550元。
4、200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社旗县人张某某提供盗窃的一辆隆鑫110-4摩托车,仍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薛某某。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摩托车价值2450元。
另查明,上述被盗摩托车均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薛某某、乔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仍予以销售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后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财物已追回,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定从轻处罚,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二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景宝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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