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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85号 罪犯王伟,又名王卫红,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累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985号
罪犯王伟,又名王卫红,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系累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2009年5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0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8月5日提出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2014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2014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于2000年1月17日夜携带匕首、尼龙绳及玩具手枪等作案工具潜入淮阳县四通镇吕某某家中,用手套及纱巾堵住吕某某夫妇的嘴,共抢得现金210元及简装散花烟,彩蝶烟3条,女士石英手表一块。该犯系累犯。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不怕苦、不怕累,在其劳动岗位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豫东监狱以分折奖给予该犯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管教干警王潭,该犯的同监犯人朱来义、胡保富的证言,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考虑原判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
(刑期自2004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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