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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来顺与苏柏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来顺。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柏林。系苏柏林诊所经营者。 上诉人王来顺因与被上诉人苏柏林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来顺。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柏林。系苏柏林诊所经营者。
上诉人王来顺因与被上诉人苏柏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来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苏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王来顺应交10290元,已批准缓交。
审 判 长  郭旭飞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