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来顺。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柏林。系苏柏林诊所经营者。 上诉人王来顺因与被上诉人苏柏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来顺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苏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王来顺应交10290元,已批准缓交。 审 判 长 郭旭飞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