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6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书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继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康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光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康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景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苟 珊 审 判 员 秦 宇 代理审判员 邱 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若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