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初字第477-2号 原告: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堂,董事长。 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总经理。 被告: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清海,总经理。 被告:刘涛,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南科迪速冻食品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80元,减半收取368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840元,由河南大有塑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刘红军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 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