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卢国明、刘爱莲因与被上诉人刘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国明,男,汉族,1951年9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莲,女,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杰,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国明,男,汉族,1951年9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爱莲,女,汉族,1954年11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杰,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卢国明、刘爱莲因与被上诉人刘兆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卢国明、刘爱莲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国明、刘爱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卢国明、刘爱莲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国明、刘爱莲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卢国明负担50元,刘爱莲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贵斌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舒 杨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毛冰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