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简辉成,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爱普家具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兴木。 委托代理人张少江,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辉成诉被告郑州爱普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简辉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辉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简辉成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