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04号 原告李琴,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艳芳,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福来,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鹏飞,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纲瑞、张广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宏,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纲瑞、张广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 委托代理人曹栋尧,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诉被告刘鹏飞、刘志宏、郑州东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