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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琴、轩艳芳、轩福来与刘鹏飞、刘志宏、郑州东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04号 原告李琴,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艳芳,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704号
原告李琴,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艳芳,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轩福来,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静、卜凯,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鹏飞,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纲瑞、张广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宏,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纲瑞、张广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
委托代理人曹栋尧,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诉被告刘鹏飞、刘志宏、郑州东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琴、轩艳芳、轩福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翌闻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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