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李盼盼,女,1986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正海,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栋,男,1970年3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盼盼诉被告赵国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盼盼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盼盼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盼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盼盼负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任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