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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赵改、张盼盼、张盼举、张钦钦与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男,1931年11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改,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盼,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举,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男,1931年11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改,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盼,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举,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钦钦,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生,经理。

关于权利人张元等5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劳人仲案字(2013)第43号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赔偿义务。我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宝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冻结予以解除。

二、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划拨至我院标的款账户(金额详见划拨存款通知书)。

三、将被执行人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冻结(限额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