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男,1931年11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改,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盼,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举,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钦钦,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生,经理。 关于权利人张元等5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劳人仲案字(2013)第43号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