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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赵改、张盼、张盼举、张钦钦与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男,1931年11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改,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盼,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举,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男,1931年11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改,女,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盼,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盼举,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钦钦,女,1990年5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德生,经理。

关于权利人张元等5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劳人仲案字(2013)第43号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逾期至今仍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宝丰县永固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限额4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韩占营

执行员  戴发科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