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101-1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磊,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少纯,又名李二广,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 关于刘晓磊申请执行李少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李少纯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少纯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少纯及其妻方建华的工资由银行代发,且二人均同意将其工资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刘晓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少纯及其妻方建华的工资予以扣留,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连帝淇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