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7-1号 申请执行人温冬冬,男,1985年1月15日生。 被执行人曲贝贝,男,1989年7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豪威,男,1990年10月3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但二被执行人曲贝贝、高豪威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曲贝贝所有的学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并限被执行人曲贝贝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温冬冬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