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二柱与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2327号 原告李二柱,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航,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冬冬,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二柱诉被告刘冬冬追索劳动报
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民初字第02327号
原告李二柱,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航,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冬冬,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二柱诉被告刘冬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建岭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二柱委托代理人张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冬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二柱诉称,2012年7月,原告在安阳高铁车站新乡高铁东站给被告打工,工程结束,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未付。2013年2月5日,原告找被告索要,被告给原告书写了一张欠据,并承诺于2013年6月1日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扔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冬冬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12年7月,原告为被告干活,下欠工资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据。庭审中,原告提交欠据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李二柱二〇一二年工资款壹万整,刘冬冬,2014年8月24日。”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后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工资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诉讼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二柱工资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二柱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冬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郭建岭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关亚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