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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亚伟与郭保红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宝执字第95-2号 申请执行人温亚伟,男,生于1969年8月7日,汉族。 被执行人郭保红,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但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宝执字第95-2号

申请执行人温亚伟,男,生于1969年8月7日,汉族。

被执行人郭保红,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保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宝执字第95-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郭保红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东城国际小区院内住房一套予以查封。201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温亚伟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被执行人郭保红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东城国际小区院内住房一套予以续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亚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保红所有的位于宝丰县东城国际小区院内住房一套予以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