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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华与连国战、徐腊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9-1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国战,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腊梅,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51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9-1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国战,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腊梅,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至今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所有的座落在平顶山市新城区0375首府18号楼2单元3楼东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并限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以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