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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华与张建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金建华,女,1967年1月10日生。 被告张建峰,男,1971年10月22日生。 原告金建华诉被告张建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张建峰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金建华,女,1967年1月10日生。
被告张建峰,男,1971年10月22日生。
原告金建华诉被告张建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张建峰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建华和被告张建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建华诉称,原告金建华和被告张建峰于1992年5月份结婚,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来二人思想不一致,没有了共同语言,整天唇剑相击;被告张建峰经常在家借酒寻事,给原告金建华和孩子带来很大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儿子由原告金建华抚养,被告张建峰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婚后购置住房一套归被告张建峰所有,被告张建峰给付原告金建华房屋折价款6万元。
被告张建峰辩称,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虽然我每天开出租车到晚上回家后免不了喝点酒,但不是经常喝多,也不是每次喝多后就胡说八道、寻事。这些毛病我一定改正。所以我不能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建华和被告张建峰于1992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儿张明明,2001年1月22日生育儿子张嘉旗。近年被告张建峰以白天租赁他人出租车为主要收入来源,经常在晚上回家后喝酒解乏,偶尔会醉酒,醉酒后会对原告金建华或孩子发一些怨言、说说醉话,导致原告金建华对其产生不满。2014年春节后原告金建华离开住所,和原告金建华分居至今。婚后二人共同购置住房一套,位于开封县拨叉厂家属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金建华和被告张建峰的一致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金建华与被告张建峰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先后生育一女一子,足以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工作状况和生活状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双方对家庭事务产生分歧甚至矛盾,但在原告金建华提供不出更多证据证实双方的矛盾已经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双方的分歧或矛盾已经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金建华请求离婚,缺乏事实根据,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建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晓歌
陪审员  韩剑锋
陪审员  张 建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聚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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