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延飞,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延飞及其妻孟季红的银行存款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