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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艳与龚晓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89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艳,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龚晓兵,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杨群伟,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3-89号

申请执行人王艳艳,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龚晓兵,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杨群伟,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8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群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帐户,限额88000元。现因需划拨该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杨群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