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799号 申请执行人魏亚娟,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杨光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红宇,男,成年,汉族,市民,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魏长有,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魏亚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光华、李红宇、魏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汝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杨光华、李红宇、魏长有均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光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营业部的工资款,限额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松播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