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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光华炉料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郑州光华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光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琳辉、董超,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51号
原告郑州光华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光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琳辉、董超,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郑州龙祥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光华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千六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一千三百零八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马金岭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柴永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