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90号 原告郑州硕力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保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亮,男,1975年3月19日生。 被告郑州四维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硕力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四维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四维矿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硕力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万零七百零三元,减半收取一万零三百五十一元五角,由原告郑州硕力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延晖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永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