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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长浩与李跃伟、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238号 申请人高长浩,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李跃伟,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苏国强,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申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238号
申请人高长浩,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李跃伟,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被执行人苏国强,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
申请人高长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跃伟、苏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跃伟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2012-238-1号执行裁定书将登记于被执行人李跃伟之子李晓鹏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台予以查封。后本院对该车委托平顶山市明生资产评估事务所予以评估,该车的评估值为12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跃伟仍未完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于被执行人李跃伟之子李晓鹏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台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庆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