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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自强与辛红岩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154号 申请执行人贺自强,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辛红岩,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2012-154-5号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154号

申请执行人贺自强,男,195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辛红岩,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汝执字第2012-15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辛红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工资款。冻结后因被执行人辛红岩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辛红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工资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