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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梅诉姚自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81-1号 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姚自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吴红梅诉被告姚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681-1号
申请执行人吴红梅,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申请执行人姚自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吴红梅诉被告姚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小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姚自强在汝州农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1891.77元。划拨到开户行汝州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为汝州市财政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