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23-2号 申请执行人刘进会,又名刘进慧,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瑞琴,女,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进会,又名刘进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瑞琴在中国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限额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执行员 李小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