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 住所地:汝州市丹阳西路74号。 诉讼代表人王仲元,男,系该行负责人。 被执行人陈晓可,男,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4)汝民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陈晓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的存款730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小强 执行员 郭顺奇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