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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26号 原告王广坡,男,汉族,199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会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324215-6。 住所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226号
原告王广坡,男,汉族,199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会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324215-6。
住所地开封市黄河路北段阳光新天地3号楼一、二层。
负责人杨文胜,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王广坡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开封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广坡的委托代理人崔会平,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广坡诉称,2014年6月2日18时59分,王广坡驾驶豫B41258号轿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半幅1931KM+800M处与王某某驾驶的豫B11616号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广坡负事故全部责任。豫B41258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投保有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依法对原告的车损37073元、路产损失1800元、豫B11616号车的车损75000元、施救费5000元以上共计118873元赔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辩称,对原告的损失评估报告不认可,评估过高。在我公司仅投有商业险,没有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先予扣除2000元交强险的车损。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18时59分,王某某(持B2型驾照)驾驶豫B11616号轿车沿大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大广高速东半幅1931KM+800M处时,随后王广坡(持C1型驾照)驾驶豫B41258号轿车因操作不当与豫B11616号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广坡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豫B41258号车和豫B11616号车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开封市天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两车的损失分别为:豫B41258号车直接损失价值37073元;豫B11616号车直接损失价值75000元。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调解,由王广坡赔偿王某某车损75000元。此事故还造成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分公司路产损失1800元。为此事故,王广坡还支付施救费5000元。
此外,豫B41258号车登记车主为王广坡,在信达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率责任限额分别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责任限额为70020元的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行车证、驾驶证、评估鉴定书、经济赔偿凭证、路产损失赔偿收据及清单、施救费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的车辆损失37073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原告诉求的王某某车损75000元,原告王广坡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作为侵权人和本案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直接对第三者赔偿后,向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主张理赔权利,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上述两项诉求,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虽抗辩评估过高,但并未提出重新评估,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路产损失1800元、施救费5000元,结合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王广坡的损失共计118873元。由于原告王广坡未起诉其交强险的承保人,对该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财产损失2000元应当扣除,剩余损失116873元,未超出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限额,故由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广坡116873元。
二、驳回原告王广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原告王广坡承担678元,被告平安财险开封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荣宝
审 判 员  李聪聪
人民陪审员  娄瑞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亚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