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17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 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八号院。 法定代表人葛建军,男,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小强,男,汉族,1974年8月27日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王光州,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生,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强、王光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王小强在中国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贰元万整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小强在中国银行汝州支行的存款贰元万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武强 执行员 贾俊峰 执行员 王光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