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平龙执字第73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轻。 被执行人王亲。 被执行人雷文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亲、雷文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平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亲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村的土地补偿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文强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