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龙保字第4号 申请人樊浩森。 被申请人吴明法。 申请人樊浩森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明法所有的奔驰轿车、奥迪轿车两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樊浩森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和兰召博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浩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法所有的奔驰轿车、奥迪轿车两辆(限制处分权); 二、查封樊浩森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限制处分权); 三、查封兰召博所有的奔驰轿车一辆(限制处分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永奇 审判员 余冠丽 审判员 简春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