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龙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 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张延杰。 被执行人吴涛。 被执行人李丰帅。 被执行人杨军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4)平龙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吴涛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款项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