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龙保字第2号 申请人樊浩森。 被申请人吴明法。 申请人樊浩森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明法之妻徐秋敏名下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小峰所有的房产一套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浩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吴明法之妻徐秋敏名下的房产一套(限制处分权); 查封刘小峰所有的房产一套(限制处分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孟永奇 审判员 余冠丽 审判员 简春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