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陈亮,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郑香会,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香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郑香会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郑香会个人所有的轩逸牌黑色轿车一辆及被执行人郑香会丈夫李建新个人所有的江淮牌白色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