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148号 申请执行人兰延奇,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李院长,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樊尊尊,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万兴,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兰延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院长、樊尊尊、张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汝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李院长、樊尊尊、张万兴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樊尊尊在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富民街储蓄所的工资款1300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