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兰富国,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张亚卫,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请执行人兰富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张亚卫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亚卫个人所有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张亚卫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私自变卖。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滕胜利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王荣卿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