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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宝增与赵鹏、朱正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84号 申请执行人兰宝增,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赵鹏,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 被执行人朱正式,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84号
申请执行人兰宝增,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赵鹏,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
被执行人朱正式,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在执行兰宝增与赵鹏、朱正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鹏、朱正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鹏、朱正式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鹏、朱正式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鹏、朱正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