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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虎、赵秀旗、赵鹏飞申请执行贾伟伟、赵轶、郭飞、张占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漯法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虎,男,193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颍县。 申请执行人赵秀旗,女,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赵鹏飞,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漯法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虎,男,193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颍县。

申请执行人赵秀旗,女,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赵鹏飞,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贾伟伟,男,汉族,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赵轶,男,汉族,男,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郭飞,男,汉族,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张占友,男,汉族,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颍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7)漯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贾伟伟、赵轶、郭飞、张占友价值5.5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冉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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