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漯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谢安林,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马纳,女,汉族,1979年5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漯仲字第23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纳十九万元人民币或扣押、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