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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安林申请执行马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漯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谢安林,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马纳,女,汉族,1979年5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漯仲字第23号仲裁裁决,于201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漯法执字第16号

申请执行人谢安林,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马纳,女,汉族,1979年5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漯仲字第23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纳十九万元人民币或扣押、查封、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