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胡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负责人王亚磊,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仲字第2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支公司价值16.372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