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地址漯河市。 负责人赵喜朝,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雷鸣鞋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根据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市雷鸣鞋业有限公司价值98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