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郾城支行,住所地:漯河市。 负责人赵子友,行长。 被执行人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何鹏举,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市鸿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举,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晓东,男,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2)漯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鸿翔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鸿翔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王晓东价值19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