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SocieceFranco-TunisiennedeThermopla-stique(SFTT)。 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漯河市凯特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SFTT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6号裁决。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仲裁裁决送达证明仅有环球律师事务所的文件,没有邮政投递记录,不能证明已投递给被申请执行人河南漯河市凯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SFTT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6号裁决未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应驳回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SFTT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郭伟超 审判员 :吴波宁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