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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漯河市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湘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理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工业区。 法定代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湘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理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运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漯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市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价值2700.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