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湘江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鹿运杰,理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沈运岭,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漯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漯河市隆达植物油有限公司价值2700.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冉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