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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占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芦申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占齐,男,住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仲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锦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芦申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占齐,男,住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漯仲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占齐价值392301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宽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冉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