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漯法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兆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郭保才,,该公司经理。 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漯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履行(2013)漯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漯河市贵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评估)漯河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艳芬 审判员 吴波宁 审判员 郭伟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 鹏 |